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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黔国税函〔2005〕241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函〔2005〕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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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地国税局按年用量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

二、二手车发票代码延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代码:152000562190

三、原《贵州省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使用到2005930日,各地在930日前清理造册缴销。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在2005831日前,将印制计划报省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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