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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北州刚察县热水分局等四个分局开设独立代开发票系统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5]360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函[2005]3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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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设刚察县热水分局等四个分局独立代开发票系统的请示》(北国税发〔2005〕1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刚察县热水分局等四个分局各设立一个独立的代开发票系统。并就设立代开发票系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设独立代开发票系统需配置pc机和针式打印机各一台,并安装综合征管软件(既做前台又做服务器),赋予发票操作用户,用户权限分配两个岗位,发票库房管理岗和发票用票管理岗。
  二、由县局发票库房管理岗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调拨给发售柜台,再发售给无结点分局的特殊纳税人。
三、无结点分局将领用的“代开发票”做发票入库管理,然后将发票做柜台出库管理至发票代开柜台。
四、无结点分局操作员按规定在系统内为纳税人开具发票。
五、无结点分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已填用完的“代开发票”存根联交回县局审核后,做发票验旧交旧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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