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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财关税〔2005〕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关税〔2005〕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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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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