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
京国税一〔1997〕59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30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在1997年度以前对合资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加工的面粉给予免征增值税。”此规定到1997年底已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1997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