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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分公司等七户企业使用增值税销货清单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5〕260号
 

鲁国税函〔2005〕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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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分公司等七户企业使用增值税销货清单问题的请示》(济国税发[2005]84号)收悉。鉴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分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家电批发中心、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家电连锁配送分公司、山东三联商社、山东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采购分公司、山东三通电讯有限公司、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等七户企业统一使用JDEDWORDS7.3.3(网络版)财务核算系统,因核算项目较多,目前统一使用的专用发票清单格式无法满足上述公司的需要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同意你局意见,上述七户企业统一使用特殊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票样见附件)。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销货清单的管理。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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