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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4〕439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4〕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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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对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依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添加其他成分生产的鲜奶,仍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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