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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5〕95号 条款失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5〕9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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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省局提出的 “四化”工作目标,省局以税源精细化管理为突破口,于2004年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等8个税源精细化管理相关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相关办法的落实,对夯实征管基础、增加税收收入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各地执行。其他管理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后下发施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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