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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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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购买房屋的时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填表说明2修改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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