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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5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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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7]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函〔1997〕6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8号)收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来华后取得属于来华之前工作月份的数月奖金,及在离华后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数月奖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明确。对于上述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和离华当月奖金部分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司意见明确如下: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第二条的规定,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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