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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5〕167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5〕1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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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7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各税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下简称《领用存表》):
(一)《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
1、采用手工纳税申报方式的,利用软盘报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一车一码,下同)。
2、采用电子纳税申报方式的,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报送电子数据。
纳税人在报送上述电子数据的同时,还应报送相应纸质清单(一份)。
(二)报送《领用存表》(各局自印)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审核并加盖接收章后,一份退纳税人留存,一份转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三、市局将统一开发《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申报及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程序软件,并在市局网站发布,纳税人可免费下载使用。
四、各局办税服务厅应于月份终了13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统一发票清单》与已开具统一发票存根联的比对,对统一发票存根联按如下程序办理:
1、比对无误的,退还纳税人;
2、比对不符的,转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或检查后,退还纳税人。
(二)将《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数据传递各局信息中心,并将相应纸质清单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五、各局信息中心应于月份终了15日内,将本局《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数据汇总并上传市局信息中心(上传路径及上传文件命名规范,见附件1)。
六、车购税征收单位应于月份终了5日内,分别采集完成如下电子数据,上传市局信息中心: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本市);
(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异地);
(三)《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本市);
(四)《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异地)。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将上述电子数据备份存查。
七、经请示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本市、异地)采集范围为国产车辆。
八、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7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有关对“出厂价格”的计算及核对的操作,暂缓执行。
九、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的统一发票(发票联)及(报税联)左下方,均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见附件2,各局自行刻制)。
十、为统一全市对机动车辆税收数据的采集、上传、比对及核查等工作,各局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税收数据内容及采集、上传、比对、清分、下传、核查业务流程》(总局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下发后,市局另文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及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历史资料的传递,由市局商市地税局后另行通知。
附件: 1、机动车辆税收数据上传路径及上传文件命名规范(略)
                      2、“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戳记式样及说明(略)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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