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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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5〕59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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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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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1〕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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