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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冀国税发〔2005〕101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发〔2005〕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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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  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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