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豫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7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