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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辽国税发〔2005〕114号 全文有效成
 
辽国税发〔2005〕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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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紧密配合,严格依照《通知》精神,做好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初15日内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函》,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年审,未经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视为自动失效,税务部门不得作为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处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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