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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云地税征字〔2005〕28号 全文有效成
 
云地税征字〔2005〕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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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征字〔20052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欠税公告工作关系到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规范欠税公告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欠税公告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计统、财务、税政、农税、法规、稽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报征管部门确认,征管部门应做好欠税公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欠税公告须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

五、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欠税已被公告的,随其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欠税(费)不再公告。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欠税公告所需经费逐级上报财务部门列入预算,确保欠税公告工作正常开展。

七、欠税公告中欠税纳税人的解释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一致。

八、各地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改变《办法》中欠税公告机关的级别、欠税公告的方式、期限、范围、内容和数额标准。

九、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其欠缴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的,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在《云南地税》或《云南地税网站》上公告,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十、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公告的,下一级公告机关应当在欠税公告限定日期前15日内上报,并附已被确认的欠税公告真实、准确的调查材料。

十一、从今年起省局将欠税公告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并对在欠税公告过程中,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三、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的,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贯彻    实施    欠税    公告    办法    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31日印发

打字:罗影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周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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