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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凤城市刘家河棚铁伴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5〕109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5〕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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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硼铁矿石如何征收资源税的请示》(丹地税发〔2005〕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凤城市刘家河和四门子地区所在的硼铁伴生矿,经有关部门鉴定,硼的含量约为8——9%,铁的含量约为2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流〔1997〕43号)关于“纳税人在同一矿床内开采除主要矿种外的,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成分的伴生矿,其税目按主要矿种所属税目确定”的规定,凤城市刘家河和四门子地区的硼铁伴生矿铁的含量高,应为主要矿种,资源税应按铁矿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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