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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财税〔2005〕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5〕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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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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