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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5〕115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5〕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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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确保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省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5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包括企业自印发票)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全部予以缴销。

二、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的适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5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将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贯彻落实情况于5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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