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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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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对所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发现未缴纳增值税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一律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19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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