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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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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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规定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20号),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管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企业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用电,2005年4月20日起实行同网同价,到户价格均执行0.47元/千瓦时。对于电价中向农村居民用户收取0.141元/千瓦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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