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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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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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现将我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 (一)指定企业印刷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三)申请须以我局提供的的申请书统一格式为准。 (四)申请书及所需全部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交由各局的“文书受理窗口”处理。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审理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决定书由“文书受理窗口”或“文书送达窗口”负责送达。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税务行政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需经多层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申请,下级税务机关的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
控装置的审批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