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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黔国税函〔2005〕7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黔国税函〔2005〕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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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文)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同意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六盘水、黔东南、毕节三个市、州、地局,其延长使用的期限已过,应立即停止使用旧版发票。

    二、贵阳市局的旧版发票,经请示总局,同意使用到430日止,自5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各地要抓紧清理发票使用情况,对未经省局同意,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将清理情况,请于51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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