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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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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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文)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同意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六盘水、黔东南、毕节三个市、州、地局,其延长使用的期限已过,应立即停止使用旧版发票。 二、贵阳市局的旧版发票,经请示总局,同意使用到4月30日止,自5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各地要抓紧清理发票使用情况,对未经省局同意,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将清理情况,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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