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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5〕110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5〕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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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立即停止使用,一律作废,并认真负责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库存及收缴的旧版普通发票,各地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如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将按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于4月20日前将《国税机关库存旧版发票情况统计表》(略),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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