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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5〕130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5〕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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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73号)要求组织好普通发票的换版工作。

二、彻底清查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库存情况,对未做处理的旧版普通发票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组织销毁。

三、认真检查本辖区内纳税人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购记录,发现有未到税务机关核销旧版发票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旧票,并落实到位。

四、有关清理检查情况请各设区市于4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五、省局将视各地的清理检查情况安排抽查,并对不按《通知》精神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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