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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5〕8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5〕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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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尽快对辖区内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包括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进行清查。各单位管理科需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实际户数及其信息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结果比照稽核系统和征管系统内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档案信息进行清理,确保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请将清查后成品油企业名单(见附件1)按原定时间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各单位应尽快组织采集辖区内所有成品油零售单位2005年3月份期末(3月31日)的成品油库存数量,对成品油库存数量的采集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由基层税务机关2名税收管理员在4月1日当天实地测量并现场制作工作底稿(见附件2、3)。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各种油品型号的实际测量过程及库存数量、价格以及采集方法的描述等,由税务管理员和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将成品油采集汇总表(见附件4)按原定时间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单位采集成品油零售单位期末库存数量时,可采用量油尺测量油库高度后,根据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所核定的油站容积表(油站提供),核定其库存数量。此外,油站电脑中有用于供总公司内部调拨油作参考的动态油标数,可作为核定其库存量的参考。
 
    附件:1. 成品油清查企业名单
                2. 3月份成品油采集工作底稿
                3. 2005年3月份期末成品油库存核定表
                4. 3月底成品油库存采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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