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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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三)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上报市局(统计表另发)。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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