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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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5]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鲁地税函[2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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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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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取得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取得其他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报送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3月7日 财税[2005]39号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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