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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5〕37号 条款失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5〕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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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计划编制
   各市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定期编制计划,季终了10日内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季报表》(简称《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见附件1),上报下一季度的计划数量。
    (二)领用和发放
    1、各市所需《完税证明》统一由市局税政部门派专人专车领取。
    2、每月1-10日各市持《市国家税务局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单》(简称《申请单》,见附件2)到省局领取《完税证明》。
    3、省局凭《申请单》开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见附件3),各市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完税证明》。
    (三)使用、存放管理
    1、《完税证明》应单独存放,顺号使用,不得断号使用。
    2、作废的《完税证明》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
    3、损毁的《完税证明》要登记造册,两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4、《完税证明》的销毁(含作废和损毁)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市车购办清点核实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报告报省局备案。具体销毁方式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车购办商定;实施销毁时,应由税政部门和车购办人员共同参与。
    5、各市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上报《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
    二、纳税申报
    (一)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申报问题
丢失《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复印件和加盖车辆经销商公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存根联的复印件均由车购办存档。(本项废止)
    (二)车主使用过期的身份证明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过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不能作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证件。
    (三)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申报资料问题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申请 免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本项废止)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事宜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全时,车购办受理人员应填写《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告知清单》(见附件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对于没有同类型车辆参照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由车购办负责人参照本地市场价格(非本地经销或无法掌握市场价格的车辆,可通过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购办查询),车辆销售单位或生产企业提供的价格证明,核定计税价格。同时将核定情况填制《核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信息备查表》(见附件6),并附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计税价格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同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书面报上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本条废止)
    四、发生车辆退回的退税文书管理
    (一)退税车辆的《机动车发票》报税联和纳税人提供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一起作为原始凭证由车购办存档;退税车辆的《完税证明》(含副本)由车购办加盖“作废”戳记后存档。
    (二)已缴税发生退车业务的车辆经销企业开具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交由购车人,原《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不再退回经销企业一并由国税部门留存。(本条废止)
    五、车辆免税
    (一)上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要附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由车购办受理人填写,见附件7)。
    (二)车购办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完毕车购税免税手续后,应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上加盖“已购买免税车辆”戳记。
    (三)关于工程机械类车辆办理免征车购税问题
    1、国产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六类工程机械车辆免税,过渡期间暂不需要上报审批,由车购办直接办理。
    2、对于进口或生产企业填报工程机械类车辆的免税,仍由车购办和税政部门将免税申请(附件2套)逐级上报省局。(本项废止
    六、关于补、换发《完税证明》
   (一)持有《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的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等业务问题持有《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换发《完税证明》。
   (二)丢失《完税证明》的补发问题
丢失《完税证明》的,在受理补证申请15日后办理补证。对于挂牌前丢失《完税证明》办理补证手续的,应同时将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复印件存档;对于挂牌后丢失《完税证明》办理补证手续的,应同时将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原件留存存档。(本项废止)
    七、关于车辆价格信息生产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一)国税发[2004]160号附件7第一栏“序列号”即生产企业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4-6位为生产企业代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由各市局税政科(处)比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生产企业代码号段分配表》(见附件8)规定的号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编制使用。
   (二)山东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已确定,见《山东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表》(附件9)。表中未列明的生产企业为“新增车辆生产企业”,“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代码”由市局税政科(处)按国税发[2004]160号附件7的说明要求编制;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要及时报省局备案。(本条废止)
    八、特殊征税行为的有效凭证
   (一)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和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并参考《车辆识别代码第十位含义明细表》(见附件10)。
   (四)购买的罚没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或有关司法证明文件。
    九、印章管理
“作废”、“已购买免税车辆”印章的样式及刻制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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