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7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21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