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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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5]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鲁地税函[200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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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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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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