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138号
|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3-07
|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