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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5〕3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5〕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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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13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批复》中核定的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175号)要求,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在新版和旧版普通发票交替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新版新标准、旧版旧标准的原则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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