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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5〕52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发〔2005〕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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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0号),对于供电环节实行预征增值税的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后,汇总上报上级公司。罗湖区国家税务局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当月传递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三、有关《传递单》、《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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