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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5〕1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函〔2005〕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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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邮政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考虑到其行业特点和承担的社会公益义务,为了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2005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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