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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5〕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05〕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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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为支持我省烟草公司以“减少管理层次和利益主体,节约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组织结构扁平化,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流通体制改革,20045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4]25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有关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尚未改制的县级烟草公司或改革后未能实行“卷烟销售由分公司(市级)统一采购、统一订货、统一配送,烟叶的种植、收购业务由分公司统一调拨货源、统一结算货款、统一核算盈亏,财务上由分公司统一核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体制的烟草分公司县级分支机构(营销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改制后实行了上述几项统一的烟草分公司派驻县市区的分支机构(营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符合“不收款、不开票”的要求,否则,应取消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由各分支机构(营销部)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烟草分公司所属的零售企业(门市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确认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对不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就地缴纳。各地应将贯彻执行情况在310日前报省局。

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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