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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厦地税函〔200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地税函〔20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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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指的是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
    二、《通知》中关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指的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的资金,行业规定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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