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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欠税公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大国税发〔2005〕1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国税发〔2005〕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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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欠税公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欠税公告行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欠税公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告机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欠税公告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外统一实施欠税公告,其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以任何形式对外实行欠税公告。
各稽查局查补税款欠税公告工作,统一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公告方式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局、所属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超过前述规定额度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欠税纳税人的公告,由市局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其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
各公告机关凡需在大连市或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的,须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对外进行公告。
三、 公告时间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欠税的,每月公告一次。
应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的,各单位应于上述规定的时间终了后五日内实行公告;应由市局进行公告的,各单位应于上述规定的时间终了后五日内将拟公告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单填报《欠税公告明细表》(表样见附件1)纸质和电子文件(Excel表格)各一份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对外实行公告。
各稽查局应于每月、季或半年最后一日前将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确认信息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公告期,在一个公告期内,对同一纳税人只能公告一次。
四、 公告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五、 公告欠税范围
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进行公告不含滞纳金和罚款。具体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所得税欠缴税款,如需公告,参照本《通知》单独进行。
由于纳税人的原因采取税款分期入库的,在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前,对其仍未入库税款不影响公告执行。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对头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六、 公告欠税程序
(一)核实金额
各单位应于公告前由税收专管员对每户欠缴税款纳税人情况进行逐项核实。税收专管员应填写《欠税核实确认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交由纳税人确认。欠缴税款纳税人情况核实后,还应与税收会计进行比对,确保公告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欠税公告
欠税一经确定,征管部门汇总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由局长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按规定由市局公告的,报市局。
(三)资料要求
税收专管员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核实后,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取得相关资料:
1、符合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在《欠税核实确认情况表》签字确认后,税收专管人员签署意见。
2、属于可不公告范围内的,依不同情况,分别取得下列资料: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法院裁定书。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应由纳税人提供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需由纳税人提供截止公告期前连续12个月停止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4)对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欠税公告发布后5日内,征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单独装订归档。
七、几点要求
(一)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对纳税人欠税实行公告是清缴欠税的一种方法,但违法操作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做好此项工作。
(三)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核实是欠税公告的前提也是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保证,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仔细做好核实工作,逐项核实纳税人欠税情况。虽经核实但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清缴或部分清缴税款,各单位不得予以公告或重新核实后公告。
(四)在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各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公告前未核实或虽经核实但有误或超出规定的范围而给予公告或公告不实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市局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五)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是一项长期工作,是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加强欠税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对经公告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清缴其欠税。
附件: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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