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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5〕3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函〔2005〕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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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90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确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征收方式和纳税时限。请通知所属各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的规定,对列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及时修改系统“税种登记”中的纳税期限,并对销售额和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对采用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修改系统中的“缴款方式”。

      此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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