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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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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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特殊政策退税,退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清算期有关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受理退税申报,逾期不再受理退税申报手续。此前的规定与本批复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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