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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5〕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国税函〔2005〕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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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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