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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云地税一字〔2005〕1号 全文有
 
云地税一字〔200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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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摘转《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2005年1月7日  云地税一字〔2005〕1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1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摘转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中西部地区的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对信用社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省政府权限内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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