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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4〕375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4〕3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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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两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内容
1、税务登记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的新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清理漏管户的情况。
2、纳税核定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新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和当期纳税核定的调整情况。
(二)信息交换周期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每月15日及该月份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先后两次将上述信息交换至对口局。
(三)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二、关于纳税核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已明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除此以外,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派人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由两局共同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2004年12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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