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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4〕378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4〕3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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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产权为股东个人的车辆,不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和提取折旧。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辽地税稽发[2004]9.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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