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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辽地税〔2004〕372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2004〕3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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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实行汇总缴纳办法前,将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种类、合同使用和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告知后,应对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进行有关印花税汇总缴纳方法的辅导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可取消其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资格。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税[2004]17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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