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4〕187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发〔2004〕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1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税地点问题
    在过渡期间,车辆购置税由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办税地点维持不变,纳税人仍然到原交通部门代征机构的办公场所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征收业务量较大的办税服务场所,在过渡期间,要充实前台征收工作人员,设立咨询辅导岗,提高征收效率,为纳税人搞好咨询服务。对于不能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咨询辅导人员要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尽量避免出现纳税人排队缴税现象。
    三、关于表、证、单、书的印制问题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由各市国税局自行印制使用,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各征收机构。
    四、关于宣传公告问题
    各级国税征收机构应通过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印发纳税“明白纸”等方式,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