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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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地税函〔2004〕7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2-20
粤地税函〔2004〕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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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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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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