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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发票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4〕411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发〔2004〕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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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反映,目前我省烟草商业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普遍存在使用计算机开具“销售小票”替代发票作为收付款核算凭证的违法行为,为规范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现就烟草商业企业卷烟销售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统一由“子公司”申请印制。我省烟草商业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已按照新的经营管理机制运作,组建有海口、三亚、琼海、儋州4个子公司,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子公司在规定经营管理辖区的市县也均已成立了卷烟营销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卷烟销售经营许可证经销商的卷烟供应,营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只作为报账单位,其应纳税款的计算由其上属子公司负责。根据烟草商业企业改制的实际,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各市县卷烟营销部统一使用印有其上属子公司名称的电脑版普通发票。

二、发票使用范围。卷烟销售发票名称为“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卷烟销售发票”。由各“子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其中,海口、文昌、澄迈、定安、临高等市县营销部使用海口公司发票;琼海、万宁、屯昌、琼中等市县营销部使用琼海公司发票;儋州、白沙、昌江、东方、洋浦等市县(区)营销部使用儋州公司发票;三亚、乐东、陵水、保亭、五指山等市县营销部使用三亚公司发票。各烟草公司和营销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落实发票逐笔开具,实施税款源头监控。从2005年1月1日起,卷烟营销部对外销售卷烟必须使用计算机如实、逐户、逐笔开具发票,并按户汇总经销商当月购买卷烟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情况,于每月终了10日内报主管市县国税局。

四、各市县国税局要建立有经销商名称、地址、申报纳税额或税款核定额等内容的经销商花名册,定期将营销部提供的情况与经销商实际纳税申报额或核定额进行比对,对存在较大差距的业户,要进一步检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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