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4〕744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4〕7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4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CTAIS功能升级以前,系统内无法自动实现欠税抵减,目前可以采取调帐的方法,实现减少欠税余额。具体操作由计统科会计核算岗人员,依据税务所或相关科室转来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开具《调帐凭证》,通过“错帐更正处理”模块,按照抵减欠税数额冲减相应应征税款。
二、如果抵减的是呆帐税款(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征收所首先要对呆帐税款进行开票,形成应征税款后方能抵减。
三、由于目前CTAIS不支持单笔欠税的分次开票操作,当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小于单笔欠税税额时,暂不做处理,待系统功能升级后再进行抵减。

                 2004年12月14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