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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4〕182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发〔2004〕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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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确立专人负责办理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工作,工作中要做到认真审核、周到细致、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逻辑关系正确。同时,应建立《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总帐及分户台帐》,总帐与分户帐要载明抵减欠税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表所属期、欠税金额与留抵税额、抵减金额、抵减后欠税金额与留抵税额余额等内容。
    二、申报期内,对已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受理纳税申报人员应重点审核纳税人上期及本期纳税申报表中留抵税额及欠税衔接情况,查对抵减金额与两期申报表中变动数额是否相符,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受理申报。
    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意见》(鲁国税流一[1997]7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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