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73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3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本《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仍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付款方出具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销售货物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表样附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下发。代开发票后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依照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刻制(式样附后),报本局办公室及法制科备案。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为每份0.50元 四、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附件: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式样(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2004年12月12日 |